近来一段时间,经常看到有人评论得子所著的《劳改农场》一书,因为自己曾经从事过20多年这方面的研究,于是准备找来看看。
现在人们买书主要是从网上采购,不会去实体书店的。进入网站一查,一种是130多元的,一种是80多元的。我知道这些定价都是超过原定价了,也没有办法,只好选择一个定价80多元的下单。没过多久,就有一个北京的座机打了过去,因为不知道是何人,不接。但是,又有一个北京的手机打了进来,估计是真找我的,于是接了电话。对方说是北京一书店的,告诉我订的《劳改农场》超过原定价,我答应;又告知书是别人看过的,我答应。于是第三天就收到了寄来的《劳改农场》一书。一看原书定价34元,网上的价钱涨了近两倍。想想自己的《监狱亚文化》一书也是如此。前段时间一位广州美术学院的老师要我的书,我手头上只剩下一个孤本了,只好在网上帮他买一本,结果都涨到了360多元,原价79元,已经涨了4倍多。所以说,监狱(劳改)一类的书,不可能成为“一时风光”的畅销书,但是能够成为“慢慢发酵”的畅销书。“劳改农场”其实不是官方正式的监狱的名称,是一种习惯性的“俗称”。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正式颁布前,“劳改机关”包括“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四种场所。“监狱”是关键重刑犯的场所,监狱的犯人一般不在野外劳动;“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主要关押轻刑犯,其形态有农场、矿山、工厂等,以农场居多,因此人们习惯性地称呼为“劳改农场”。“劳改农场”的正式名称应该叫某某劳动改造管教队。所以说,《劳改农场》一书的名称其实是“俗称”,不是官方正式的名称。劳改农场里的人自然进行的主要是农业劳动。换句话说,一个在农业单位改造的犯人主要从事的是农业劳动项目。我国自解放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就是依靠劳动改造的手段改造犯人的。当时没有雄厚的物质条件,其实也完全没有必要,有劳动能力的人就是应当进行劳动生产。现在,监狱都是把犯人关押在大墙之内管理,因此农业劳动已经很少了,主要让犯人从事的是工业化的劳动生产。1988年,西北政法学院和西南政法学院同时成立了“劳改法系”,培养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批“劳改专业”的本科生,之前的“劳改法系”叫“劳改管理系”,培养了3届专科生。有人问:中国有《劳改法》吗?我们说:没有。中国从来都没有《劳改法》,只有一个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没有《劳改法》居然设立了“劳改法系“,这在共和国司法行政史上和监狱史上也算是一个特殊事例。《劳改条例》第1条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7条的规定,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且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第3条规定:犯人的劳动改造,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刑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对没有判决的犯人应当设置看守所给以监管。对少年犯应当设置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当时的《劳改条例》还专门设节规定了看守所的职责,把看守所归入劳动改造机关的序列。所以有人提出,现在的看守所应该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也可以说历史上是有依据的。当然,1983年以前监狱归公安部门管理,再早前,监狱归法院管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劳改”一词被“泛化”了,在许多场合都离不开“劳改”二字,其实有时让人一头雾水。有一年,我陪省监狱局一位副局长专门到一所监狱迎接一位原省顾问委员会主任,这位省级老领导以前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他提出要看看许多年前曾经去过的一所劳改队。大家感到特别亲切,老领导还能记得这所劳改队,于是热情地组织了老领导的参观活动,我们也专门从省城赶过去迎接老领导。参观完毕后,在场的监狱领导请老领导留下墨宝,老领导结果写了一幅字:“劳改光荣”!在场的人都觉得不知如何理解,不知道老领导书写的内容到底表达的是什么意思?是写给犯人的还是写给干警的?说犯人“劳改光荣”似乎不妥。说干警“劳改光荣”好像也不妥。在回来的路上,监狱局副局长问我这个警察学校的教师如何理解“劳改光荣”?我说我也不知道!其实我想老领导应该表达的是“劳改事业是一项光荣的事业”的意思,但是老领导没有写完整,只写了“劳改光荣”,真正的意思可能谁也说不明白。在1994年《监狱法》没有颁布前,我们对“劳改”一词的泛化使用确实让人感觉有点不妥。如“劳改犯”“劳改警察”“劳改头”“劳改局”“劳改队”“劳改学校”“劳改警校”“劳改系”“劳改子弟”等等,到底“劳改”是指“什么”?好像知道,好像又不知道。比如“劳改头”,你知道指的是监狱干警吗?往往正面的意思也被人们用在了“调侃”“讥讽”的场合,使得这个系统的人,感到许多不自在。所以到现在,“劳改”的语境多使用“监狱”代替了,但是这个系统的警察也不愿意使用“监狱人民警察”的称谓,而是喜欢使用“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称谓,但是又往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里的“司法警察”混同了,一般的人根本分辩不出来司法警察即“法警”和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即“狱警”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劳改”本是改造犯人的一种手段,即“劳动改造”手段。现在人们一说起来“劳改”感觉是个过去的事务,有一种“不适”的感觉,我们自己提“劳改”一词的场合也少了,监狱系统对劳改即劳动改造的自信心也不足了。殊不知,“劳改”即劳动改造依然是我们监狱改造犯人的手段之一,而且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利国利己的改造手段。反过来说,如果我们放弃了这个监狱改造犯人的手段,我们的监狱可能从形态上就是让犯人“坐吃闲饭”,对国家、对犯人自己都没有多少益处。当然,我们要解决的是劳动改造的强度要适宜,不可将其作为一种惩罚的手段。《劳改农场》一书讲到了劳改工作的由来和历史发展过程,让人们对劳改事务能够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劳动改造在解放初期确实是为了解决国家的困难,解决犯人“坐吃闲饭”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自救”行为。当时的历史条件只能走这一条道路,别无他法,像《劳改农场》一书描绘的当时犯人的生存情景确实如此。但是,到了今天,有人认为劳动改造的手段没有必要坚持了,可以像西方一些国家学习,让犯人做一些简单的“劳作”,没有必要生产出产品。这个观点其实不可取:劳动改造到任何时候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人的手段。这个手段在过去强调的过头了,是因为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但是,如果现在监狱不进行带有生产产品性质的劳动的话,其实是一种劳动力的浪费和精神的折磨,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没有任何益处,因此,劳动改造仍然是一个必须坚持的监狱管理的原则,在这个原则问题上不可动摇!监狱管理有一个困惑,即监狱生产的问题。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必然的结果。监狱搞生产,其原材料、产品销售都不在监狱,监狱往往就是来料加工,也就是挣一点“劳务费”,因为监狱的优势就是劳动力的优势。但是,与监狱做生意其实是了解监狱的人才参与的,这里面少不了像《劳改农场》里的刘平安这样的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与监狱做起生意来是“熟门熟路”。原来的犯人现在是与监狱做生意的老板,监狱的犯人和干警开始为其服务了,这个角色的转换“尴尬”不?如果有一天,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意变成监狱离不开的生产支柱时,这个人岂不是变成了监狱和犯人的“恩人”?其实,解决监狱生产的一个有效手段就是各级政府要对监狱产品进行政府采购,监狱产品要进入政府系统的公共产品目录中,必须做出强制性的采购规定,规定政府部门的一些采购项目只能从监狱中采购,如政府部门统一配发的服装、办公桌椅、办公用品等只能从监狱产品中采购,如果这样的规定能够落实的话,监狱就一定能够解决“自谋生路”的问题,就能够解决“监狱产品出口”的疑虑,就能够保证监狱“劳动改造手段”的实现。所以说,对于“劳动改造”的认识必须从政府层面予以解决,这是监狱的一大难题。监狱管理的第二个困惑更是难题,就是刑满释放人员最初的安置问题。像刘平安这样的人释放后,一直没有人帮助,只能靠“故友”生存,靠“狱友”发展壮大了。刘平安最后成了黑社会的头子,这样的人和事例在现实中确实不少。我们也能够在新闻中看到有的人一出狱又犯罪了,而且越发残忍的事例。为什么我们一直只关注监狱内的管理事务,而对释放后的最初安置环节不重视?表面上看这是社会管理的问题,其实是监狱与社会管理的“衔接环节”没有人重视,是一个社会管理“缺位”的问题,正是这个衔接环节最容易出问题。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假如没有家里人来接的话,他被释放走出监狱的大门后,怎么坐车?坐谁的车?去哪里住?靠什么维持生命?现在的情景是很多时候没有人管!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就像“山西晋城黑老大出狱,监狱门口大摆排场”的人挑战监狱、挑战法律权威的情景。我们希望在《监狱法》修订时要解决好这个关键的“衔接环节”,否则我们监狱多年改造的成果会被瞬间抹杀掉。监狱给人们的感觉就是“保密性强”,其实保密的问题也多是人为制造的,这里涉及到监狱对社会的开放问题。监狱的保密某种程度上说其实是封闭,监狱越封闭就越落后。监狱是不是要对社会开放?监狱有多少需要保密的东西?大家看看《劳改农场》一书也就能够理解监狱内部的管理过程了,对其中的神秘色彩也完全能够理解。劳动改造的过程其实完全可以对社会开放,没有必要设置过于严格的所谓的“保密条件”。劳动改造是一项改造犯人的手段,没有必要遮遮掩掩,当然劳动改造的过程如果不正面宣传自然容易被曲解,再一个就是劳动改造的产品如果出口容易成为西方人权攻击的靶子,其实这些问题我们都可以通过相应的措施和宣传加以改变。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要进行修改,但是到底要改什么?我以为在《劳改农场》一书里我们是否考虑一些见惯不怪的现象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如“袭击监狱人民警察”能否“罪加一等”?如犯人狱内表现积极,能否自然获得加分减刑,减少人为因素?如能否将监狱进行的文化教育与社会教育“学分互认”,让犯人在狱内也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文凭?如犯人在监狱获得职业技能的培训由政府负责?如进一步落实监狱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公安部门管理的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机构一并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从《劳改农场》一书的加价销售,我们就能够感受到“劳改”题材的作品其历史意义非常浓厚,如果想在监狱管理和社会控制方面创造一种合理的调控方式话,对“劳改”的历史如果不了解,就不可能客观地看待今天社会控制发展的轨迹,就可能走向“异想天开”的路径。历史本是一部教科书,没有接受历史教科书的洗礼,怎么能够防止不走历史的弯路呢?《劳改农场》一书就是一部很好的历史教科书,值得我们大家去找来看看。(作者孙平是广东省政协常委、广东开放大学副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幸福的黄丝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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